【选车网 原创】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5日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辆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教导建议》,规范查处违反限速规定,并对4类机动车辆超速、低速违法行为的处罚调整为警告。
依据公安部的该通知,对固定、移动式测速设施的设置、取证的证据标准,与查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提出了教导建议。其中,4类违反限速规定但未导致紧急后果的,仅由交管部门予以警告的公安部建议,对卡友的平时行车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节选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 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
1、测速应提前500米设置限速标志;应提前200米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标志;
2、现场查处限速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限速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合;
3、固定式测速地址应向社会公布;移动测速取证设施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地方,不能影响其他汽车正常通行,不能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4、移动式测速仪器应由交通警察操作;车载式移动测速应当用制式警车;
● 同路段多次超速行为的处置
同一辆机动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违反限速的行为处于持续状况,被同一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的测速取证设施记录多次的,选择一次最为紧急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推行处罚。
● 四类违反限速的行为免罚只警告
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限速规定,是以下情形之一,未导致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越规定行车速度50%以下的;
2、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越规定行车速度10%以下的;
3、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辆超越规定行车速度10%以下的;
4、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此次公安部交管局所下发文件为教导建议,需要各交警总队要进一步加大对照教导,结合本省(区、市)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执法管理存在的问题,拟定健全推行细节,进一步规范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请各卡友关注当地交警总队的推行状况(文/图 谢春)